【法規標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發文字號】環辦[2010]157號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6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十一五”期間,我國污水處理能力顯著提高,同時,污泥產生量也顯著增加。但多數污泥未得到妥善處置,隨意拋棄、傾倒現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問題已不容忽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減排”的成果。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切實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安全出發,充分認識污泥環境管理的重要性。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污水處理廠主體責任。污水處理廠應對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負責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污水處理廠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實施全過程管理,制定并落實污泥環境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設置專門的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確保污泥妥善處理處置,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處理設施建設。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設施(污泥穩定化和脫水設施)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不具備污泥處理能力的現有污水處理廠,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年內建成并運行污泥處理設施。
三、加強污泥環境風險防范。鼓勵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的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及技術規范。污水處理廠以貯存(即不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必須將污泥脫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農用產生的環境影響負責;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應當進行修復和治理。禁止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超處理處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臺賬和轉移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處置量及其去向等情況,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報告。
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時應如實填寫轉移聯單;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五、規范污泥運輸。從事污泥運輸的單位應當具有相關的道路貨物運營資質,禁止個人和沒有獲得相關運營資質的單位從事污泥運輸。污泥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
六、實施信息公開。各級地方環保部門應當參照《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發布導則》(原環??偩止?006年第33號),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地區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處理處置等信息。
七、加強組織實施。各級地方環保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強污泥產生、轉移、處理處置等全過程的環境監管,堅決打擊非法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泥行為。要因地制宜,推動通過填埋、焚燒、建材綜合利用,現有工業窯爐(如電廠鍋爐、水泥窯等)共處置等方式,提高污泥無害化處置率。
各省(區、市)環保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轄區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況(包括產生和處理處置情況)上報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